明代提刑按察司的司法及监察职能

发布日期:2022年9月21日
明代提刑按察司的司法及监察职能 明代提刑按察司的司法及监察职能 明代提刑按察司的司法及监察职能

本内容试读结束

下载后可阅读完整内容,立即下载

明代于各省置都、布、按三司,提刑按察司作为地方最高司法监察机构,掌一省刑名、按劾之事。其职能主要来源于《诸司职掌》《宪纲事类》以及《大明会典》等三部明代非常重要的行政性立法。明代提刑按察司的职能非常广泛,其中最为核心的是司法及监察。司法职能中又主要包括司法解释权以及徒流死罪案的复审权、上诉案件的受审权、会同三法司审录权等司法审判权;监察职能中包括对衙门文卷的监察、对官员素养的监察以及对司法活动的监察等。提刑按察司的设置一方面体现了皇帝对地方的控制(监察),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明代的恤刑精神(司法),对澄清地方吏治,保障司法公正起到了重要的作用。

明承元制,在地方实施行省制度,提刑按察司作为地方三司之一,掌管着省一级的司法及监察。终明一代监察立法成果颇丰,关于提刑按察司的职能,《诸司职掌》《宪纲事类》以及《大明会典》均作有详细规定,包括司法解释权以及徒流死罪案的复审权、上诉案件的受审权、会同三法司审录权等司法审判权,以及对各类活动的监察权等,对现代司法监察有着重要借鉴作用,值得我们探究。

2. 明代提刑按察司职能的法律依据 明代统治者非常重视官员的廉洁性,故有明一代监察立法非常频繁,并且成果颇丰。提刑按察司作为地方司法监察的重要主体之一,其职能来源于监察法律的明确规定。天顺元年(1457 年),明英宗敕令都察院,“凡遇一应政务,悉依《诸司职掌》及《宪纲》施行,言事必以直道而务存大体,治事必以正法而务循旧章。”[1]由此可以看出《诸司职掌》及《宪纲》两部法律在“言事治事”上的重要性。另外《大明会典》作为明代典章制度的集大成者,也是提刑按察司职能的重要法律依据。

(一) 宪纲事类 宪纲事类是明代监察立法的总称。早在朱元璋统一王朝之前,便令监察官员拟订《宪纲》1,洪武六年又予以修订,“重刊《律令》《宪纲》,颁之诸司”[2],之后各朝均有增改,至正统四年(1439 年)将历代皇帝所增皆录, 凡臣下所增皆除2, 重修为定本, 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能看见的原本。

正统四年所颁《宪纲》包括五部法律,即《宪纲》《宪体》《出巡相见礼仪》《巡历事例》《刷卷条格》,统称《宪纲事类》。3《宪纲事类》全文共九十五条,其中《宪纲》三十四条,《宪体》十五条,《出巡相见礼仪》四条,《巡历事例》三十六条,《刷卷条格》六条。

宪纲事类中有大量关于提刑按察司职能的规定。《宪纲》“纠劾百司”一条中明确了按察司作为地方监察机构具有监察职能:“内外大小衙门官员但有不公不法等事,在内从监察御史,在外从按察司纠 1《春明梦余录》:“丙午正月,命佥事周浈定按察司事宜条宪纲以进。” 2 正统四年《宪纲》英宗诏:“以洪武、永乐以来,祖宗所定风宪事体著在简册者,悉载其中,永示遵守,而益之以训诫之言。凡出臣下所自增者,并削去之。” 3 上海图书馆藏有《宪纲事类》明嘉靖三十一年曾佩刻本,南京图书馆藏有《宪纲事类》三卷明刻本。



相关标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