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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实践过程中,检察官期盼着在量刑建议的协商和实施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。量刑建议较高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源于《刑事诉讼法》“一般应当采纳”的规定。这一规定导致了检察机关求刑权与法院裁判权的碰撞,同时,也使得律师的辩护空间受到限缩。由此,在确立认罪协商过程中检察官地位的前提下,本文着眼于分析检察官主导确定刑量刑建议形成过程中的问题,并就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:强化检察官在量刑建议工作中的主导作用;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、律师的阐明义务;提高量刑建议的质量。